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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习生受伤 被判属于工伤

实习生受伤 被判属于工伤

2003年11月2日,安徽省宁国市职业高级中学的2004届毕业生张新阳进入永康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实习。11月13日下午2点多,张新阳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操作注塑机时,右手手指不慎被机器压伤。
   事故发生后,该公司立即派人送张新阳到最近的骨伤科诊所治疗,其间该公司替张支付了医疗费用。2004年8月,张新阳毕业。
   伤愈后,张新阳被鉴定为九级伤残。他与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,但该公司对张新阳提出的赔偿事项不予接受。为维护自身的权益,张新阳于2004年底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,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鉴定费共计人民币32000元。
2005年1月,劳动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:申诉人张新阳受伤时是宁国市职业高级中学的在校学生,与被诉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,此案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,因此做出了驳回张新阳的申诉请求的裁决。
   张新阳不服该裁决,遂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   永康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认为,张新阳的情况应该属于工伤。2005年3月11日,该案经永康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,张新阳与永康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庭前和解协议:由厂方一次性补偿张新阳残疾补助金等费用15000元,款项于双方签字时即刻交付。另由张新阳向法院申请撤诉,其他问题双方不再追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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